近日,牧原股份(002714.sz)旗下全资子公司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牧原肉食)一名销售人员猝死的消息引发社会热议。
据了解,2023年1月1日上午,牧原肉食销售人员蒋邓帅被同事发现死于宿舍床上。蒋邓帅猝然离世后,牧原肉食派出包括一名法务在内的三人同其家属,前往杭州处理后事。在未经尸检、未做死因和死亡时间鉴定的前提下,2023年1月8日蒋邓帅的遗体就被匆匆火化。
然而,蒋邓帅究竟于几时几分,缘何而逝,成了谜团。这个时间点的缺失也导致其身后工伤工亡认定陷入困境。
蒋邓帅妻子冯婉婉称,丈夫入职后长期处于高强度工作状态,去世前一天仍工作至凌晨3点多,导致过劳死亡,应据此认定为工伤。
但内乡县人社局已两次拒绝家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随后,家属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16日,该案已在内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牧原股份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在积极沟通处理该事件。
去世前一天开会到凌晨四点
据冯婉婉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公布的资料显示,2022年初,蒋邓帅入职牧原集团,派驻杭州任销售。
冯婉婉提供的蒋邓帅微信工作记录显示,2022年12月20日,蒋邓帅感染新冠肺炎,高烧至37.9℃。但其所在杭州站站长却于21日在工作群要求,“低烧人员可以安排拜访市场客户”。
2022年12月29日,蒋邓帅的新冠症状似乎未见明显好转,不停咳嗽,偶尔伴随着胸部不适。当天晚上7点左右,他跟大学同学发微信说,阳了,一直在咳嗽,感觉肺部不对劲。或许因为实在无法忍受,他最后说得去买点药了,“难受死球啦”。
然而,蒋邓帅一直拖到第二天下午4点才去医院,从留下的打卡记录和微信聊天截图看,他一直在忙着工作。12月30日上午,他外出拜访客户。当天下午16时左右,蒋邓帅因胸口痛就诊前后,也仍在工作。一条工作微信记录显示,在就诊前的一小时,蒋邓帅还与同事一起外出处理工作,就诊后还在通过微信电话与客户沟通工作。
当天蒋邓帅在杭州城东医院就诊病历显示,患者3小时前突发胸痛,以心前区为主,呈持续性隐痛,伴头晕,近几天有咳嗽咳痰,医院诊断为肺部感染。
据蒋邓帅与同站同事、冯婉婉的沟通记录,12月30日当晚,处理工作的同时,蒋邓帅所在站开会至12月31日凌晨近4时,蒋的同事表示“眼睛都睁不开了”,蒋邓帅则认为会议内容是“一些没有营养的东西”、“流水账”。
12月31日,蒋邓帅申请休息了一天,但也未完全摆脱手头工作,譬如被站长督促起来买菜做饭、和合作商沟通物流信息等。
2023年1月1日上午9时左右,蒋邓帅被发现昏迷在宿舍床上,呼叫无回应。同事们赶紧拨打120,但为时已晚。
杭州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当急救车到现场时,蒋邓帅的身体已经僵硬,并能看到尸斑,当场判定死亡,但在同事的要求下,就近送往医院,但到达医院后依然未恢复自主心跳及呼吸。
两度不被认定工伤
通常情况下,工伤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人社局进行认定,认定成功后,死者近亲家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但蒋邓帅的工伤申请认定并不顺利 。内乡县人社局分别于2023年7月10日、2023年12月18日两度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随后在今年4月,内乡县政府亦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表示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在该复议决定书中,内乡县政府称也直承,蒋邓帅去世后,遗体并未尸检,致使无法进一步查明其具体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
据悉,早在2023年1月3日,即蒋邓帅去世的2-3天内,牧原肉食的一名黄姓法务人员代表牧原肉食与蒋邓帅的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协议约定,牧原肉食向当地人社局沟通蒋邓帅死亡事宜,并负责准备相关材料填写申请信息,按照工亡待遇申报工作,家属需全力配合甲方工作,按照人社局要求及甲方需求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蒋邓帅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并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告知,如因乙方不配合,或向第三方告知该事宜,导致工亡待遇无法申请或申请不成功,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协议还约定,双方对该事件无其他异议或纠纷,均不再因此事寻求对方责任或要求补偿,不再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媒体、杂志、网络)发表该事件言论,否则受害方将追求对方责任。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勇认为,这是一份明显不对等的协议,家属在协议中不仅没有获得任何实质的承诺,还被限制了两项合法权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如果是工伤的话,牧原肉食作为用人单位本身就有义务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如果公司不申请,家属可以自行申请。
按照牧原方面对相关媒体的回应,当时因为新冠疫情管控刚刚放开,蒋邓帅的遗体不便运回,为了让家属放心,牧原方面以协议的形式承诺申请工伤待遇,以便“尽快解决问题”。
据界面新闻,蒋邓帅的亲属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觉得既然签了协议,就选择相信“知名的上市大企业”。冯婉婉称,协议签订后,家属便从杭后返回河南老家准备治丧事宜,随后的1月8日,蒋邓帅遗体即被火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作出的《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该项规定中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
人社局据此认为,其他情形下,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而蒋邓帅在2022年12月30日看病之后就返回服务站,2022年12月31日处理了部分工作,2023年1月1日9时被发现死亡。据此,内乡县人社部门认为蒋邓帅去看病到死亡的时间并不具有连贯性,且蒋邓帅工作是在宿舍的床上死亡,去世时脸朝墙,盖着被子躺在床上,且当天没有蒋邓帅工作的任何痕迹,可见蒋邓帅发病时并不是处于工作状态,不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对于内乡县人社局的这一结论,家属并不认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便是蒋邓帅去世的宿舍究竟能否认定为工作场所。
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正新律师作为冯女士代理人,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未对蒋邓帅超时加班等情况进行调查,未说明蒋邓帅工作岗位的延展性,忽视了蒋邓帅死亡时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重要事实。
此外,郝正新提出,上述两份决定书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第十五条第(一) 项的复函》理解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忽视了在职工工作岗位或宿舍休息,并非回家休息,以及忽视了法院的相关判例。
根据郝正新掌握的证据,蒋邓帅生前与牧原肉食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蒋邓帅在牧原肉食的工作时间安排为“不定时工作制度”。即因经营特点、工作特珠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问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而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向春华表示,确实目前各地的工伤判例标准不一,这就为这类案件的判决带来的一定的难度,制度上,实际判决标准是亟待统一的。
“像猪一样少算计、多奉献”
事实上,蒋邓帅就职牧原肉食期间,正值生猪行业产能大爆发及价格低迷时期。
蒋邓帅所从事的,正是在杭州市场销售牧原的这些产品。根据蒋邓帅的工作记录,蒋邓帅的日常工作大致包括,拜访、开发、和维护客户,根据客户需求向公司进行订单上报,跟踪发货车辆及产品报检疫情况,以及客户回款等。
据冯婉婉称,蒋邓帅入职牧原到杭州后,工作十分忙碌,工作基本没在晚上10点之前结束过,加班到凌晨是常态。
蒋邓帅的一位前同事向相关媒体称,蒋邓帅负责的产品是冻品,冻品发货时间不确定,因此,蒋邓帅常常在晚上还要跟踪发货车辆、报检等事宜。有时候晚上到7点多才报完客户订单,碰上开会,来不及吃饭,只能开完会才吃。除了每周五20点-22点的例会议,其他的会议还很多,开会时间几乎都在晚上。
蒋邓帅上述同事还表示,当时是因为年底了,站内业绩压力大,30日当天站内开会时间拖延地特别长。
而就在去世前的2022年12月30日,蒋邓帅还签订了一份《目标承诺书》,承诺保证完成41吨月销量目标。
这一点从年报中也能发现一丝端倪。2022年牧原股份生猪销量攀升至6120万头,同比增幅为52%。但与销量的快速增长相比,牧原的销售人员数量反而出现了下降。具体而言,销售人员数量在2022年减少98人,但是面对增加的销量,这也意味着每位销售背负的业绩指标,都大大增加了。
牧原也常常呼吁员工的“奉献”精神。在南阳牧原的一处办公楼内,整面墙上刻着出自牧原老板秦英林之手的《拜猪文》,要求员工像猪一样奉献,譬如文章中就多次提及“像猪一样,少算计,多奉献”、“像猪一样坦然奉献我们的一切”、“让我们和猪一起,傻乎乎,乐呵呵,奉献自己”。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今年6月,牧原集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中提到,在牧原第十九届养猪节期间,牧原的干部代表们诵读了《拜猪文》,这被看作是牧原人最高荣誉的象征。
因不服内乡县人社局的认定结果,冯婉婉随后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内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判决内乡县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7月16日,该案已在内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不过由于庭审中,原告冯女士考虑到内乡县法院与被告内乡县人社局、内乡县政府在人事财等方面的存在交叉关系,申请回避,希望将该案提交给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有鉴于次,合议庭合议决定本案应当报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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