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7月31日正式发布《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租金监管工作,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主要面向北京市范围内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
《办法》规定:
押金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押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的账户;
单次收取租金数额超过3个月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租金监管的账户。其中,3个月租金部分在1日内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账户,其余租金按月划转,每次划转金额为1个月租金。
《办法》明确了租金具体退还流程。《办法》规定,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租客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押金、租金退还意见,明确是否扣除押金或租金以及拟扣除费用明细。如租客在3个工作日内同意退还意见,则按退还意见退还租金;如租客在3个工作日内未确认,经提醒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确认,则按租赁企业提出的退还意见退还;如租客不同意退还意见,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此外,为了方便承租人查询掌握本人在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账户内的余额,《办法》实施后,承租人可以在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系统、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中,通过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查询本人在账户内余额。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落实押金托管、租金监管要求的监督检查,发现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未履行押金托管与租金监管或存在经营风险的,可以暂停向住房租赁企业拨付用于租金监管的账户内资金,由各区住建房管部门监管资金拨付,市资金中心予以配合。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或者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的,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8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日前,经中共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纪委监委对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陈德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